第一条为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依规运营,维护保养小额贷款领域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地方金融规章》《我国银行业监管联合会中华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示范点的指导思想》(银监会发〔2008〕23号),《我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室有关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告》(银保监办函〔2020〕86号)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就是指山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地区金融监管局)依规授予的许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小额贷款等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授予,换领,销户等由省地区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督机构相互配合搞好相关工作中。省地区金融监管局有关行政职能已授权委托下发的,由被授权委托企业落实措施。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依规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向公司登记单位申办申请注册备案。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序号由省地区金融监管局统一定编,推行序号终身。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因丢失或毁坏申请办理换领时,原经营许可证序号再次沿用。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如被销户,该经营许可证序号全自动废止,不会再应用。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理应写明以下內容: (一)机构; (二)注册资金; (三)法人代表; (四)经营范围; (五)运营地区; (六)运营详细地址; (七)许可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