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条件 1.开设小额贷款企业,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基本上条件; (2)注册资金源应真正合理合法,所有为实付金融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者一次全额交纳。组织结构是有限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不能小于3000万余元;组织结构是股权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能小于5000万余元。单一普通合伙人.公司法人.别的社会团体以及关联企业持仓占比不能超出小额贷款企业股本总金额的30%,具备独特从事技术性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发起者,经审批能够提升其持仓占比,但最大不可低于40%。银行业金融企业.中国上市企业.国际性小额信贷机构及本省大中型国企进行开设小额贷款企业不会受到最大持仓百分比的限定;普通合伙人累计持仓占比可提升至小额贷款企业股本总金额的60%; (3)有合乎任职要求条件的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及其具备相对应专业技能和工作工作经验的工作员; (4)有进行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必需的內部组织架构和公司管理方案.风险管控规章制度; (5)按谨慎性标准规定的别的条件。 2.开设小额贷款企业主发起者(公司股东)应满足下列条件: (1)第一控股股东务必为公司; (2)资产总额1500多万元,且负债率不超过70%; (3)近3年持续盈利,且3年纯利润总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余元; (4)具备优良的社會信誉和诚实守信纪录,近3年在业务流程管理.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外汇政策.海关管理等层面无违纪行为; (5)具备优良的企业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规章制度; (6)入股投资自有资金真正合理合法,不可以贷款资产入股投资,不可以别人授权委托成本入股投资; (7)按谨慎性标准规定的别的条件。 3.小额贷款企业别的出资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普通合伙人做为出资人的,务必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发展理财知识;收益稳步增长,有极强的抗风险性能力,无犯罪证明或欠佳个人信用记录; (2)别的公司或社会团体做为出资人的,务必合理合法开设且出资人以及法人代表无异常征信记录或前科;近3年的经营情况优良,有极强的运营管理能力和资产整体实力。 4.小额贷款企业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1)拟任高級管理者应从业金融投资有关工作中3年之上,具备专科大学之上(含专科大学)文凭; (2)拟任董事.公司监事应具备与其说做好本职工作相一致的理财知识,从业经济发展.金融投资有关工作中3年之上,具备专科大学之上(含专科大学)文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