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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2-4-18 17: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7| 评论: 0

摘要: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利息费用有两种方式:成本处理和资本 ...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利息费用有两种方式:成本处理和资本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贷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允许扣除。企业购买。建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销售状态的存货贷款的,应当购买相关资产。施工期间发生的合理贷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进行调整。

1.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关的利息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许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和银行间贷款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根据税法,企业向金融企业的贷款金额和利率没有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业股东向企业借款,或者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企业借款,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规定。
2.限制扣除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许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准》(国家税务函[2003]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同期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虽然人民银行的浮动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国家税务函[1995]156号),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都应视为贷款行为,并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3.未按规定出资部分的贷款利息不能扣除。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因此,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使企业向外借款的,即使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也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国家税务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足够的应付资本的,企业对外贷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应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具体计算不能扣除的利息,以企业一年内各账面实收资本与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计算期为计算期。每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贷款利息,按企业在此期间未支付的注册资本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4.关联方贷款利息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由于关联方的贷款利息支出会影响双方的利润,企业可以通过贷款直接调整双方的利润,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关联方的税收贷款是有限的,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不能超过一定的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贷款,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
首先,企业向海外关联方的贷款不得超过其股权投资的两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下列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超过当期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及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上述股权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为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为实收资本(股本)。
第二,向国内关联方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不高于国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国内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不受债务比例的限制。
5.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按会计准则处理。
房地产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利息成本相对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税务发展[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建设开发产品借款资金,可按企业会计准则收集分配,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贷款费用,可直接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担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的,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合理分担利息成本,使用贷款企业分担的合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贷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贷款费用可以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买、建设或者生产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贷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的金额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长期购买、建设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用或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库存等资产。符合贷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库存,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6.可扣除符合规定的个人贷款利息。
对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条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向上述内部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融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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