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怎么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资金贷款行为。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处理不当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有哪些注意事项?让我们一起学习。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哪些利息支出? 对于非金融企业(一般企业),利息支出应区分向非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一般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和银行间贷款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2)一般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同期类似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声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贷款的利率。它可以是金融企业同期公布的类似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为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允许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说明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本省任何金融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这里的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实践中,企业向信托公司借款的利率较高。企业要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必须提供金融企业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说明。如果不能提供情况说明,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基准利率税前扣除。 举例: 2021年,1年发生利息支出15万元,为向信托公司借款100万元产生的利息,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5%。获得信托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最后,A公司找到了信托公司同期向B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和利息发票,利率为10%,作为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认可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为:100万*10%=1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税前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利息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税前扣除以增值税发票为合规扣除凭证。 在实践中,许多银行不愿意主动开具发票,以避免麻烦。他们只提供利息结算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有利息结算表。银行收据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税前扣除风险较大。建议及时与银行沟通,取得增值税发票。 4.税前扣除对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有哪些限制? 1.企业向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计算。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及其权益投资的比例为: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如果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不高于国内关联方,实际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企业向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且无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5.如何税前扣除集团内部统一借还的利息支出? 1.统借统还业务定义。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会计单位和非独立会计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偿还金融机构或债券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分配资金,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取本金和利息,转让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买方业务。 2.增值税免征。 在统一贷款和统一还款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和集团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 统一借款方向资金用户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全额缴纳6%或3%的增值税。 3.统借统还业务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统一利息支出和增值税发票。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向统一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一借款人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免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向银行贷款。贷款涉及利息。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吧! 1.增值税相关扣除.扣除标准。 1.贷款利息进项税:购买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融资租赁服务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以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融资售后回租服务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供融资售后租赁服务,扣除对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相关扣除标准。 1.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 (1)企业为建设和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贷款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分配于财务费用性质的贷款费用可以税前直接扣除。 (2)如果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担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的使用,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合理分担利息费用,使用贷款的企业分担的合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31号) 2.企业贷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购买。建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月以上建设后才能达到预定销售状态的存货贷款的,应当将相关资产的购买成本计入资本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3.金融相关企业的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扣除。 (2)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按实际扣除。 (3)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5.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包括向关联自然人借款)。 (1)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下列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过当期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6.向无关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贷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集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77号) 7.融资售后回租利息支出。 (1)根据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分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按照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扣除。 (2)按照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将企业支付给商务部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3.个人所得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住房,首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贷款利息年,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次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经夫妻双方约定,其中一方可选择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土地增值税相关扣除标准。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实际扣除,但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最高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2.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无利息支出的,按上述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之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和其他贷款借款,上述两种方法在计算和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不能同时适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