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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贷款给公司用谁来还款?

2022-4-20 1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1| 评论: 0

摘要: 股东贷款给公司用谁来还款?专业权威解读“股东贷款给公司用”,应该由谁来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
股东贷款给公司用谁来还款?
专业权威解读“股东贷款给公司用”,应该由谁来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私人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本规定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可以证明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未规定债权人,持有债权证明的当事人提起私人贷款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依据的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未就合同履行地点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作为共同被告增加担保人;贷款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增加借款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增加借款人;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作为共同被告增加担保人。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私人贷款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并将涉嫌非法筹款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或者调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筹款犯罪的,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私人贷款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融资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暂停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有效判决认定有罪的,贷款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贷款合同的有效要求: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上贷款平台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
(四)贷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实际支配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私人贷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单位内以贷款的形式向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主张私人贷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有效的判决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私人贷款合同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私人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高利润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并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提起私人贷款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辩护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私人贷款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根据基本法律关系。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提起私人贷款诉讼,被告辩称已偿还贷款,被告应当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护贷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可以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金额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和证人证,综合判断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私人贷款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当对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私人贷款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贷款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动、借款人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贷款人显然没有贷款能力;
(2)贷款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有伪造的可能;
(四)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不清楚贷款事实陈述或陈述前后矛盾;
(6)双方对贷款事实无争议或诉讼明显不合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其他外人债权人提出事实依据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第二十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其请求。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或者贷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为担保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上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商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商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可以证明贷款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销售合同作为私人贷款合同的担保,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私人贷款的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解释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私人贷款法律关系审判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有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主张拍卖价格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对贷款利息的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私人贷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的36%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规定的贷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实际贷款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结算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证明。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证明规定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整个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基于原贷款本金和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部分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的24%。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
(1)如果贷款期间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也没有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贷款期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同意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主张,但人民法院不支持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利益的,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限计算利息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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