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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产品不是银行理财产品 当心本金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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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2-6-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介绍】
被保险人陈女士2022年6月在某银行给自己选购了一家车险公司的一份两全年金险(年底分红型)商品,交费期5年,保险期间10年,目前为止,保险单已经总计交纳保险费用15万余元。
2022年6月,被保险人陈女士以保险单盈利与购买保险时口头上宣传策划不符合为由向车险公司举报,果断规定车险公司依照银行定期利率赔偿盈利并向协商联合会申请办理协商。
【调解结论】
协商联合会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开展协商。陈女士表明到2022年6月交费已满5年,遂依照购买保险时业务员的引导前去银行领到期满资产,但发觉实际情况与购买保险时业务员的书面宣传策划存有较大差别。陈女士规定车险公司开展盈利赔偿。与此同时表明那时候自身在银行服务台里申请办理的,并没有意识到这也是商业保险,车险公司电话回访时也听不明白电话回访员工的问题和解释。
车险公司则觉得,陈女士在承保时已亲笔写签定投保单等有关购买保险文档,保险单新保电话回访取得成功,且每一年都准时缴纳续签保险费用,无论从购买保险时长或是缴费期限看,陈女士都是有足够的時间掌握保险单具体内容,故不能满足其需求。
人民调解员在征求彼此的阐述后,掌握到陈女士主要是对保险收益不满意,但其在购买保险全过程中也的确存有粗心大意,并没有用心阅读文章商业保险合同文本和人身险提醒书。
此外,车险公司尽管在保险投保、电话回访阶段并无显著缺陷,可是业务员在详细介绍保险理财产品时要讲明银行保险理财产品与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的差别及其半途退保险权益也许会遭受损害等状况,在回访时也应尽可能应用顾客浅显易懂的语言表达,便于顾客充足掌握、客观选购。
通过人民调解员的沟通交流解读,当事人彼此完成了一致意见并签定了民事调解书。【案子分析】
一、银行保险理财产品≠银行商品。银行商业保险品是银行根据银行银行柜台或银行理
财核心代理保险组织市场销售的保险理财产品。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车险公司,银行做为兼业代理公司,只承担销售代理银行保险理财产品,有关核赔、售后维修服务、赔付等事宜均由车险公司担负。银保产品并不是储蓄更并不是银行投资理财品

二、保险期间≠交费期内。交费期内就是指被保险人必须交纳保险费用的时长;而保险期间就是指合同成立至合同书期满的时长,一般比交费时间长。交费到期后,商业保险合
同不一定期满,若被保险人半途退保险会产生一定损害。
三、现金价值≠所缴保险费用,保险单未到期满退保险时并不是退回总计交纳的保险费用,反而是退回现金价值(也叫“退保险使用价值”或“解除合同使用价值”),提示顾客,购买保险后一定要留意认真阅读保险条例和现金价值表。针对不理解、不清楚的位置应立即向车险公司客服人员开展资询。(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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