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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十三禁令”被纳入发改委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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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之姓 发表于 2022-5-2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7 - 1)."]"近日,发改委颁布《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通称实施细则),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0条所例举的13条限令纳入实施细则中。
这一负面清单颁布的环境,是在《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40号)有关“制订执行各领域互联网技术准入条件实施细则”的部署工作后所制订,注明了一批在中国地区互联网技术行业涉及到的严禁和限定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事宜。
实施细则注明:网络贷款信息内容中介服务不可给予信用担保服务项目,不可立即或间接性核算资产,不可非法融资,不可影响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网络贷款信息内容中介服务不可从业或是接纳授权委托从业以下主题活动:
(一)为自己或变向为本身股权融资;
(二)立即或间接性接纳、核算借款方的资产;
(三)立即或变向向借款方给予贷款担保或是服务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主或授权委托、受权第三方在互联网技术、座机号码、手机等电子器件方式之外的物理上的场地开展宣传策划或推荐股权融资新项目;
(五)派发贷款,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范的以外;
(六)将股权融资项目的限期开展分拆;
(七)自主开售投资理财等金融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分销银行投资理财、券商资管、股票基金、商业保险或资管产品等金融理财产品;
(八)进行类证券化项目或完成以装包财产、资产证券化财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类型的债务转让个人行为;
(九)除法律规定和网络贷款相关管控要求容许外,与其它组织项目投资、销售代理、经济等业务流程开展一切类型的混和、捆缚、代理商;
(十)编造、夸大其词股权融资项目的真实有效、盈利市场前景,瞒报股权融资项目的缺陷及风险性,以模棱两可性语言表达或别的欺诈性方式等开展虚报片面性宣传策划或营销等,捏造、散播虚假信息或不详细信息内容危害别人商业服务信誉度,欺诈借款方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主要用途为投资股票、配资炒股、期权合约、结构型商品以及他衍生产品等高危的股权融资给予信息内容咨询服务;
(十二)从业股权众筹等业务流程;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贷款相关管控要求不准的其它主题活动。
除网上贷款外,在涉及到金融行业的互联网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层面,实施细则规定非公布募资股票基金,不可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部门和普通合伙人募集资金,不可根据书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互联网技术等群众媒体传播方式或是专题讲座、汇报会、分析会等方法向不指定目标宣传策划推荐;一切组织或本人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服务主题活动,理应通过有关金融业监督机构准许,或到有关金融业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办理手续;没经中华人民银行准许,一切非金融企业和自己不能从业或变向从业结算业务流程,包含电子支付。非金融企业从业电子支付业务流程需依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于网贷,实施细则还标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进行地方金融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后,应当通讯主管机构的相应要求申请办理对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可进行网络借贷信息咨询服务。(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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