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不切实际“骄纵改名”很有可能已经难以实现了。今日(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宣布执行。
据上海证券报10月10日报导,《指引》对企业变更证劵通称明确提出相对应标准规定,主要包含:上市企业未变动公司全名、未调节业务范围或未修改企业章程的,正常情况下不可变动证劵通称;上市企业根据资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新业务流程,但有关业务流程并未获得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不可将该业务流程以及领域有关名字作为证劵通称。若企业不符更改标准确实有必需变动的,务必作出全面的信息披露,而在其充分证明原因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予以申请办理其改名事宜。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详细介绍,充分考虑证劵通称的外部经济强、销售市场危害比较大,《指引》主要从信息披露视角,就变动证劵通称的具体内容与方式明确提出了实际的标准化规定。
《指引》要求了上市企业更改证劵通称的原则立场规定:含意清楚、偏向确立,不可运用变动证劵通称欺诈投资人;具备显著辨识度,不与已经有证劵通称过多类似;不可应用过度归纳、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地区性、专业性通用性专有名词;不可存有违背公共秩序等不合理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详细介绍,证劵通称理应根据企业本身运营发展趋势具体要求,不可以出自于投机性蹭热点、不合理市值管理等非法目地,或是纯粹为了更好地变动而变更。证劵通称除开理应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外,更主要的是,能体现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商标logo或知名品牌等与本身运营特性相关的因素,向投资人揭露企业的实际情况或核心价值。
与此同时,就“三无式”改名等状况,《指引》也进行了目的性要求:上市企业未变动公司全名、未调节业务范围或未修改企业章程的,正常情况下不可变动证劵通称。确实有必需变动的,理应充足公布原因。
而针对上市企业因转型发展引起的改名,《指引》视新工作的经营规模作出了区别。《指引》第七条要求:上市企业根据资产重组、境外投资等形式进行新业务流程,但有关业务流程并未获得主营业务收入的,不可将该业务流程以及领域有关名字作为证劵通称。上市企业发展新业务流程已获得主营业务收入,但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近期一个会计期间经财务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小于30%的,正常情况下不能将该业务流程以及领域有关名字作为证劵通称;确实有必需采用的,理应充足公布其合理化及重要性,并显示有关风险性。
总体来说,《指引》正常情况下并没有限定上市企业改名的支配权,但其关键就在于对现阶段比较常用的迎合销售市场网络热点等动因纯度的改名个人行为增加了更严苛的信息披露责任,展现了“放”与“管”紧密结合的管控构思,即交易中心将来对企业变更证劵通称的管控,关键偏重于信息披露。
此外,《指引》对不符合标准的改名个人行为建立了多种管控对策。针对显著不符标准规定的,交易中心可以规定企业纠正,企业未按要求纠正的,可以规定上市企业表明原因,在上市企业充分证明原因前,可以不予以申请办理(改名事宜)。
与此同时,针对销售市场反映明显、提出异议的改名事宜,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规定上市企业根据举办投资人答疑会等方法,向市場和投资人充分证明改名的具体状况和原因,防止投资人产生误会,抑止投机性蹭热点。因通称变动造成企业股票买卖交易发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对企业股票买卖交易立即运行审查。涉及到信息披露违反规定的,将依规严肃查处,视状况采用管控对策或给予纪律处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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