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活动内容的监管,推动网络借贷领域建康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生产和信息化部、国家公安部、我国互联网技术信息公司办公室建立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活动组织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银行业监管联合会现任主席:尚福林
我国工业生产和信息化部科长:苗圩
我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互联网技术信息纪检书记:徐麟
2022年8月17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流程活动组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维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有关被告方合法权利,推动网络借贷领域建康发展趋势,更强达到中小微企业和本人投资融资要求,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整体规定和监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在我国地区从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业务流程主题活动,适用本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范的以外。
本法子所称网络借贷就是指个人和个体间根据网络平台建立的立即借款。个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就是指依规开设,专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业务流程活动内容的金融业信息中介。此类组织以网络为关键方式,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即贷款人)完成立即借款给予信息收集、信息发布、资信评级、信息互动、借款商谈等服务项目。
本法子所称地方金融监管单位就是指各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担负地方金融监管岗位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照依规、诚实守信、自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给予信息服务项目,维护保养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利,不可给予信用担保服务项目,不可立即或间接性核算资产,不可非法融资,不可影响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借款人和出借人遵循借款自行、诚信友善、义务自傲、风险性自担的标准担负借款风险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担负客观性、真正、全方位、立即开展信息公布的义务,不担负借款毁约风险性。
第四条 依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激励自主创新、规避风险、扬长避短、身心健康发展趋势”的整体规定和“依规监管、适当监管、归类监管、协作监管、自主创新监管”的监管标准,贯彻落实多方管理方法义务。国务院办公厅银行业监管组织以及派出机构承担制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监管规章制度,并执行个人行为监管。各省部级政府承担本管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组织监管。工业生产和信息化部承担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涉及到的电信增值业务开展监管。国家公安部带头承担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开展安全性监管,严厉查处违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违反规定违规主题活动,打压网络借贷涉及到的金融犯罪及有关违法犯罪。我国互联网技术信息公司办公室承担对金融业信息服务项目、互联网技术信息具体内容等业务流程开展监管。
第二章 报备管理方法
第五条 拟进行网络借贷信息咨询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及分公司,理应在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中日之内带上相关原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地方金融监管单位登记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单位承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地方金融监管单位理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递交的登记备案原材料完备时给予审理,并在各省市(区、市)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报备登记。登记备案不造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工作能力、合规管理水平、资信评估情况的肯定和点评。
地方金融监管单位有权利依据本方法和有关监管标准对登记备案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评定归类,并立即将登记备案信息及归类结论在官方网上公示公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地方金融监管单位登记备案后,应当通讯主管机构的相应要求申请办理对应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批准;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许可证的,不可进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业务流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评定归类等实际实施方案再行制订。
第六条 进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业务流程的组织,理应在业务范围中本质确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范的以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事宜产生变动的,理应在5个工作中日之内向工商注册登记地地方金融监管单位汇报并完成报备信息变动。
第八条 经报备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停止网络借贷信息咨询服务的,理应在停止业务流程前提条件前起码10个工作中日,书面形式告之工商注册登记地地方金融监管单位,并申请办理备案注销。
经登记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规散伙或是依规宣告破产的,除依法开展结算外,由工商注册登记地地方金融监管单位销户其报备。
第三章 业务流程标准与风险管控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执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给予立即借款信息的搜集梳理、辨别挑选、网上发布,及其资信评级、借款商谈、股权融资资询、线上异议处理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质标准、信息的真实有效、股权融资项目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开展必要性审批;
(三)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预防诈骗个人行为,发觉诈骗个人行为或别的危害出借人权益的情况,立即公示并停止有关网络借贷主题活动;
(四)不断进行网络借贷专业知识推广和风险性教学活动,加强信息公布工作中,正确引导出借人以小额贷款分散化的形式参加网络借贷,保证出借人充足悉知借款风险性;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申报有关信息,在其中网络借贷相关债务信息要立即向相关数据分析单位申报并备案;
(六)妥当存放外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买卖信息,不可删掉、伪造,不可不法交易、泄漏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上信息和买卖信息;
(七)依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买卖汇报、顾客真实身份材料和交易信息储存等合规管理和防恐融资责任;
(八)相互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预防依法查处金融业违法违纪有关工作中;
(九)依照有关规定搞好互联网技术信息内容管理系统、互联网与信息安全性有关工作中;
(十)国务院办公厅银行业监管组织、工商注册登记地省部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别的责任。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可从业或是接纳授权委托从业以下主题活动:
(一)为自己或变向为本身融资;
(二)立即或间接性接纳、核算出借人的资产;
(三)立即或变向向出借人给予贷款担保或是服务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主或授权委托、受权第三方在互联网技术、座机号码、手机等电子器件方式之外的物理上的场地开展宣传策划或推荐融资新项目;
(五)派发贷款,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范的以外;
(六)将融资新项目的限期开展分拆;
(七)自主开售投资理财等金融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分销银行投资理财、券商资管、股票基金、商业保险或资管产品等金融理财产品;
(八)进行类证券化项目或完成以装包财产、资产证券化财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类型的债务转让个人行为;
(九)除法律规定和网络借贷相关管控要求容许外,与其它组织项目投资、销售代理、经济等业务流程开展一切类型的混和、捆缚、代理商;
(十)编造、夸大其词融资新项目的真实有效、盈利市场前景,瞒报融资新项目的缺陷及风险性,以模棱两可性语言表达或别的欺诈性方式等开展虚报片面性宣传策划或营销等,捏造、散播虚报信息或不详细信息危害别人商业服务信誉度,欺诈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主要用途为投资股票、配资炒股、期权合约、结构型商品以及他衍生产品等高危的融资给予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从业股权众筹等业务流程;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相关管控要求不准的其它主题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理应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查的实名认证客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理应执行以下责任:
(一)给予真正、精确、详细的客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给予在全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还款借款信息;
(三)确保融资新项目真正、合理合法,并依照承诺主要用途应用借款资产,不可用以外借等别的目地;
(四)依照承诺向出借人属实汇报危害或很有可能危害出借人利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证本身具备与借款额度相符合的还贷功能并根据合同约定还贷;
(六)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书承诺的别的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担任以下个人行为:
(一)根据故意转换真实身份、编造融资新项目、夸大其词融资新项目盈利市场前景等类型的诈骗借款;
(二)与此同时根据好几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是根据转换项目规划、对工程具体内容开展非实际性变动等方法,就同一融资新项目开展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外的公布场地公布同一融资新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给予的服务项目中含有本方法第十条所列具体内容,仍买卖交易;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相关管控要求严禁从业的其它主题活动。
第十四条 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理应具有项目投资危机意识、风险分析工作能力、有着非保底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过并了解互联网技术。
第十五条 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理应执行以下责任: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给予真正、精确、详细的地位等信息;
(二)外借资产为由来合理合法的自筹资金;
(三)掌握融资新项目贷款风险,确定具备相对的安全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力;
(四)自主担负借款造成的等额本息贷款损害;
(五)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书承诺的别的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技术、座机号码、手机等电子器件方式之外的物理上的场地只有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核查、贷后管理追踪、抵质押贷款管理方法等风险管控及网络借贷相关管控要求确立的一些必需运营阶段。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额度理应以小额贷款为主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依据本组织风险管控工作能力,操纵同一借款人们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及不一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的借款账户余额限制,预防银行信贷集中化风险性。
同一普通合伙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的借款账户余额限制不超过RMB20万余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的借款账户余额限制不超过RMB100万余元;同一普通合伙人在不一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借款总账户余额不超过RMB100万余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在不一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借款总账户余额不超过RMB500万余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和我国信息安全级别防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系统软件评定报备和级别检测,具备健全的服务器防火墙、入侵检测技术、数据库加密及其危机修复等网络信息安全设备和管理方案,创建信息科技管理、高新科技风险管控和高新科技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配备充裕的网络资源,采用健全的管理方法控制方法和方式方法确保信息系统优化稳定运作,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纪录并存留借款彼此网上日志信息,信息互动具体内容等数据信息,存留限期为自借款合同到期起5年;每2年最少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接纳我国或领域主管机构的信息安全大检查和财务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创立2年之内,理应创建或应用和业务流程经营规模相对应的运用级容灾系统软件设备。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为单一股权融资新项目设定募资期,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中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缴纳的本钱和贷款利息理应归出借人全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外承诺花费规范和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加强与金融业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系统运作组织、信用评级机构等的项目协作,依规给予、查看和运用相关金融业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多方参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必须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上信息和买卖信息等应用电子签字、电子认证时,理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一致性及电子签字、电子认证的法律认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软件,理应对第三方数字认证组织开展按时评定,确保相关验证可以信赖并具备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应采用恰当的办法和技术性,纪录并妥当储存网络借贷业务流程主题活动数据信息和材料,搞好备份数据。储存限期理应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相关管控要求的规定。借款合同到期后理应最少储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中止、停止业务流程时应该最少提早10个工作中日根据官网等合理方式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示,并根据手机、座机号码等方式通告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流程中止或是停止,不危害已经签署的借款合同被告方相关权利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