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案,标准职工租房子获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缓解职工租房子经济压力,适用存缴职工家中住房交易,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放开获取住房公积金付款租金标准的通告》(建金〔2015〕19号)等有关要求,融合南昌具体,制订本方法。
在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下称管理处)存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获取住房公积金付款房产租赁费的可用本方法。 一、申请办理租房子获取住房公积金务必另外具有下列标准: (一)职工持续全额存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自己及配偶未在南昌行政区划内选购住房应用过住房公积金的; (三)职工自己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存缴地无已有住房且租用住房的。 二、获取住房公积金信用额度按下列规范实行: (一)租房子住公共性租用住房的,每一年可申请办理获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自己及配偶累计获取额度不超过当初具体付款的房产租赁额度; (二)租房子住产品住房的,每一年可申请办理获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与上一次申请办理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职工自己及配偶累计获取额度不超过当初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的租房子获取额度。 三、获取住房公积金要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婚姻证明(已经结婚给予结婚证书;单身给予结婚登记组织出示的单身证明;离婚给予结婚登记组织出示的离婚未结婚证实); (三)租房子住公共性租用住房的,给予租房合同和房租税票;租房子住产品住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存缴地房产管理单位开具的职工自己及配偶户下无房屋的证实。 对仿冒合同书、给予虚报证实、虚构虚报租用原材料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行为,管理处向职工企业通告,讨回骗提资产,撤消职工自己及配偶二年内获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本人住房贷款资质,将有关信息依规向社會公布并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帮助作假的组织和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解决;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本方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处2008年8月26日下发的《有关职工租房子获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洪房公【2008】57号)与此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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