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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中断影响保单有效性 失效期间险企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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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帽 发表于 2022-6-5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介绍】
被保险人陈女士,2002年根据车险公司销售员选购了某保险中介公司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10月,陈女士以“没有人提示交 费,保险单无效”为由,向车险公司举报,规定车险公司没有理由修复保险单法律效力。据统计,因保险单从2009年后一直未缴费,且无效很多年,车险公司根据合同文本约 定,自合同的效力中断之日起满2年彼此未达成共识的,企业有权利终止合同,故没法申请办理保险单复效业务流程,陈女士对于此事不认同,遂向车险公司开展举报。
【协商结论】
李 女性觉得,自身一直没能收到车险公司的续订提示,造成保险单无效很多年,导致受益人没法体验到确保利益,觉得车险公司服务项目不及时,果断规定修复保险单法律效力。保 险企业在核查被保险人信息内容后发觉,被保险人那时候留的是座机电话,并没有纪录手机号,故车险公司没法根据手机短信方法开展提示,且企业体系中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纪录不 详,故推论缴费期前的提示信件和保险单无效后的提示信件,被保险人的确无法接到。
尽管法律法规未要求车险公司有开展服务项目提示的责任,但从顾客视角考虑,车险公司和续签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服务态度,采用更为合理的提示服务方案,立即提示顾客续签保险费用和查询保单情况。
考虑到该保险单被保险人已交纳十年保险费用,别的保险单也都准时交纳续签保险费用,主观性故意的概率并不大。经彼此商议沟通交流,最后车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融通修复了保险单法律效力(观察期再次测算),陈女士表明认同并撒诉。
【案子分析】
第 一,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保险公司回绝复效,是根据此条要求“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商议并达成共识”而作出回绝复效的决策,因为保险公司同陈女士彼此 未达到满意,保险公司如单方面回绝复效的影响并无违反规定之处。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依据《解释三》第8条要求,被保险人明确提出修复法律效力申请办理并允许补缴商业保险 费的,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应予以修复法律效力,除非是受益人的凶险水平在中断期内明显提升。
第二,车险公司应提示商业保险顾客若被保险人详细地址、手机有转变应立即通告车险公司,便于立即收到车险公司的交费提示通知单和短信通知,防止导致本身权益的损害。
第三,在保险合同无效期内产生的保险事故,车险公司不担负保险条款。
注:以上实例由北京市保险业协会给予(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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