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监发布的信息内容,截至2022年10月,一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开始准许建立的时长为1986年12月。
有着该车牌的企业可运营以下一部分或所有外币存款业务流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消化吸收公司股东1年限(含)以上存定期;
(三)接纳承租方的租用担保金;
(四)向商业服务银行出让应收款租用款;
(五)经许可发售债券投资;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企业借款;
(八)海外外汇交易借款;
(九)租用物件折旧转卖及处置业务流程;
(十)经济发展资询;
(十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协会审批的其它业务流程。
3.1审核行政机关
开设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关键投资人做为申请者向我国银行业监管联合会提交申请
3.2法律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资格条件
申请办理开设金融租赁公司,理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有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要求的企业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标准的发起者;
(三)注册资金为一次性认缴出资额货币资本,最少额度为1亿RMB或等价的可随意换取贷币;
(四)有合乎任职资格标准的执行董事、高端管理者,而且从业者中具备金融业或融资租赁业务工作经验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理应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创建了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创建了与业务流程运营和管控规定相匹配的网络科技构架,具备支撑点业务流程经营管理的必需、安全性且正规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确保工作连续经营的技术性与对策;
(七)有与业务流程运营相一致的经营场地、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备;
(八)银监会要求的别的谨慎性标准。
3.4注册资金规定
注册资金为一次性认缴出资额货币资本,最少额度为1亿RMB或等价的可随意换取贷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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