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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明确 投资将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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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卡 发表于 2022-6-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12月1日公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确立港深股市买卖数据共享体制示范点涉及到的相关税收优惠问题。《通知》自2022年12月5日起实行。
一是有关国内投资人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中国香港协同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确立,对国内个人投资者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出让价差所得的,自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城市房地产税征缴个人所得税。对大陆公司投资人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出让价差所得的,记入其收入总额,依规征缴所得税。
针对国内个人投资者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发售H股获得的股息红利,《通知》确立,H股企业应向中国证券备案清算责任有限公司提交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企业给予国内个人投资者名单,H股企业依照20%的征收率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内个人投资者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发售的非H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依照20%的征收率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海外已缴付的冲减税,能持合理缴税凭据到中国结算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消费型增值税。对国内证券基金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依照以上要求计税个人所得税。
针对国内公司投资人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通知》确立,对大陆公司投资人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记入其收入总额,依规计税所得税。在其中,国内居民企业持续拥有H股满12个月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依规免税所得税;(下转A02版)
(上安装A01版)香港交易所发售H股企业应向中国结算提交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企业给予国内公司投资人名单,H股企业对大陆公司投资人不代缴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款,应缴税金由公司自主申请交纳;国内公司投资人自己申请交纳所得税时,对香港交易所非H股上市企业已代收代缴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可依规申请办理消费型增值税。
二是有关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根据深港通项目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售A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确立,对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包含公司和本人)项目投资深圳交易所发售A股获得的出让价差所得的,城市房地产税征缴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包含公司和本人)项目投资深圳交易所发售A股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在中国香港中间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香港清算)不具有向中国结算给予投资人的真实身份及持仓时长等清单数据信息的标准以前,暂不实行按持仓时长推行差异化缴税现行政策,由上市企业依照10%的征收率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其负责人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纳申请。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于别的中国税收住户且其该国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小于10%的,公司或本人可以自动或授权委托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向上市企业负责人税务局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工资待遇退回多缴税额的申请办理,负责人税务局查证后,对合乎出口退税标准的,应按已收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税额的差值给予出口退税。
三是有关国内和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根据深港通股票买卖的增值税抵扣问题。《通知》确立,对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包含个人和单位)根据深港通交易深圳交易所发售A股获得的价差收益,在营改增示范点期内增值税免税;对国内个人投资者根据深港通交易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价差收益,在营改增示范点期内增值税免税;对国内企业投资人根据深港通交易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价差收益,在营改增示范点期内按政策要求征免增值税。
四是有关国内和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根据深港通出让个股的证劵(个股)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确立,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根据深港通交易、承继、赠予深圳交易所发售A股,依照国内现行标准税收制度要求交纳证劵(个股)交易印花税。国内投资人根据深港通交易、承继、赠予联交所上市股票,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交纳合同印花税。中国结算和中国香港清算可相互之间代办以上税金。
五是有关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根据港股通和股票龙虎榜参加个股贷款担保买空的证劵(个股)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确立,对中国香港销售市场投资人根据港股通和股票龙虎榜参加个股贷款担保买空涉及到的个股借入、偿还,城市房地产税征缴证劵(个股)交易印花税。(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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