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试点将要落地式。7月18日宣布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进行金融机构以恰当方法依规拥有企业股份的试点”。
对于此事,京东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核心负责人黄志龙对《证券日报》新闻记者表明,非银行企业单位“去杠杆化”是现阶段管理决策单位的优先选择总体目标,明确提出“进行金融机构以恰当方法依规拥有企业股份的试点”,毫无疑问是企业单位降杠杆的主要专用工具。在其中“适度”说明“债转股”这一方式不可以面面俱到,不可以一切企业、任何负债都可以变换变成金融机构和债务人的股份。“依规”显而易见是在法律法规架构下进行“债转股”等方式,政府机构不可以过分干涉,债转股的实际溢价增资要由债务人和借款人彼此商谈商议依据社会化定价策略进行,政府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架构下给予对应的政策支持和正确引导。“试点”范畴现阶段看来很有可能关键聚集在国有制企业尤其是地区国有制企业的负债处理问题,因为现阶段是社会经济发展环节债转股的社会化工作经验还不够,取得成功的实例还很少,只有先试点,积累经验,随后再逐渐不断扩大。
兴业银行银行总裁经济师、华福证券总裁经济师鲁政委前不久发文称,怎样“强有力、张弛有度、合理”地使用好“债转股”,做到既可以为临时遭遇艰难的企业纾困,与此同时又防止真真正正该撤出的“丧尸企业”出水孔,还能防止银行被故意逃废债的“三重实际效果”,必须一个激励相容的制度管理。而债转积累优先股彻底可以具有以上“一箭三雕”的实际效果。
文章内容强调,与优先股对比,优先股具备以下特性:固收、优先选择分红派息、优先选择偿还、支配权比较有限。因而,债转股采用优先股的方法,不但对企业和银行是互利共赢,也有利于抵制“丧尸企业”债转股的驱动力,有益于防止银行对企业正常的运营的过多干涉。
文章内容称,目前为止,针对优先股的风险性权重设置,不论是巴塞尔协议或是在我国有关管控现行政策,都未有明文规定。这给中国将来修法独立定义优先股的风险性权重留有了珍贵的现行政策室内空间。提议综合考虑优先股在债权人权益确保上明显的债务特点,给与与正常的贷款大概差不多的风险性权重。(国际金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