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选购首套房自住房且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家庭(包含借款人、另一半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占比不能少于30%;对贷款选购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占比不能小于60%,贷款年利率不可小于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选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占比和贷款年利率应大大提高,实际由商业服务银行依据风险管控标准独立明确。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住建部、中华人民银行、银监发布的《关于规范盈利性本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评定规范的通告》中明确了二套房评定规范:
一、盈利性本人住房贷款中住户家庭住房套数,应根据拟买房家庭(包含借款人、另一半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组员户下具体有着的成套设备住房总数开展评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办理或受权,市辖区、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乌鲁木齐)大城市和他具有查询条件的地区房地产业主管机构应根据房子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借款人家庭住房备案查询记录,并出示书面形式查询记录。
如因本地暂不具有查询条件而无法给予家庭住房备案查询记录的,借款人需向贷款人递交家庭住房登记套数书面形式诚实守信确保。贷款人查证诚实守信确保虚假的,应将其记作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贷款人解决借款人实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初次申请办理运用贷款选购住房,当在拟买房所在城市房子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含预购合同登记备案查询系统,下同)中为家庭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设备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运用贷款选购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办理贷款选购住房的;
(三)贷款人根据查询征信纪录、面测、谈话(必需时居访)等类型的尽职调研,相信借款人家庭已经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给予1年以上本地个人纳税证明或社保交纳证实的非当地住户申请办理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告第三条实行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
对不可以给予1年以上本地个人纳税证明或社保交纳证实的非当地住户申请办理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实行;产品住房价钱过高、增涨过快、供货焦虑不安的地域,商业服务银行可依据风险性情况和政府相关制度要求,对其中止派发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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