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河南罗山县一村民董某就因上了信用报告“黑名单”,导致其在银行办理车贷时遭拒。不过,董某沦为“失信人”,却不是因为自身经济出现问题所致,而是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的“过错”......
8月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名誉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将一位80后在17岁时被冒名贷款并上了信用报告黑名单的案件公布于众。
判决书显示,今年4月,河南省罗山县一80后村民董某,因在深圳经营生意需要购车一台,董某在办理车贷时,竟被意外告知其在央行信用报告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因此无法办理购车贷款。
这对董某而言犹如当头一棒,在自己的印象中,明明没有任何导致不良信用报告的违约行为,怎么就突然被央行列入了信用报告“黑名单”呢?
于是在今年4月25日,董某带着疑惑来到央行信用报告中心深圳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董某在2000年9月时在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有一笔3000元的贷款,这笔贷款一直未还,逾期后形成呆账。
董某称,2000年自己还是一名17周岁的未成年人,怎么可能到农行去申请贷款?于是,董某将农行罗山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报告记录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庭上,农行辩称,董某是八宝村的村民,上述借款是当时该村村委会根据扶贫政策,以村民的名义办理的扶贫贷款,村民是受益人,农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且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并在2012年、2014年通过报刊公告,向董某进行过催收还款。
因此,农行认为董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判农行赔偿损失603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董某对上述贷款之事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过该笔借款,该笔借款纳入了村集体账目,以董某名字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也不是董某本人办理和书写的。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数据库报送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的其他信息。
而农行罗山支行在发放贷款时,对贷款人身份及相关材料不加审查,导致他人冒用董某身份贷款获得批准,后又将不属实的信用报告上报,导致冒用董某名字的贷款逾期不还的不良记录在银行信用报告系统出现,该行为侵害了董某的名誉权。
因此,法院对董某要求农行停止侵权、消除不良信用报告记录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董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表示,因农行有过错,其行为侵害了董某的名誉权,董某为解决此事来回奔波耽误了工作,该行为也给董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对于董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也给予了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董某在央行信用报告系统里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董某各项损失共计6035元。(信息来源于: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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