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合约见这里 三个w.boci.com.hk/GBC/pdf/chs/GWIC-2015-02-2.pdf,将于3月1曰起生效。其中第十二条最后—段话如下:<br />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易,发卡银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国际卡账户。 <br />
这是不是说:<font color="Red">—、只要银行给了钱了,持卡人就应该为此付钱;二、除非持卡人能证明银行违法。</font>是不是很霸道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