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慧性.保障性住房.互帮互助性的优点,推动全市房地产业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融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运作状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决议根据,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应用现行政策作进一步标准和调节。 一.调节贷款额度测算标准 1.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依照“月均余额×配贷指数”方法测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办理时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 月均余额为满足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办理时向前推算出60个月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月均账户余额,不满意60个月的按60个月测算。贷款申请人(包含主贷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当地无买房类住房公积金应用统计的,配贷指数为40,有买房类住房公积金应用统计的,配贷指数为10。配贷指数将按照房地产业及其银行信贷销售市场转变状况,适度动态性调节,立即对外开放公示。 2.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依照“贷款申请办理时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6倍”的方法测算贷款额度。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一同申请办理贷款,按相对应测算标准各自测算贷款额度。 二.中止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流程,将依据资产运作状况明确修复時间并立即对外开放公示。 三.调节“员工自己.另一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医治导致生活严重困难”获取要求,按“属最少生活保障目标或贫困家庭员工”获取要求实行。 四.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行,本通告未涉及到的采用现行政策仍按原标准实行。 五.本通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由承担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