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达到下述情况的太原市员工可申请办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属陕西省范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办理贷款之日前逐月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实行本人贷款缴存限期本省外地双边协定。对当初在同省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太原缴存不满意6个月的,缴存時间可依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中心出示的缴存证实分类汇总,合并计算缴存時间申请办理贷款的须到中心本人贷款处申请办理。 (三)借款人以及另一半均无管理方法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负债。 (四)具备中心认同的选购、修建、拆建、维修、室内装修自住住宅及还款商业服务银行买房贷款等用以自住住宅交易的证实。 (五)借款人须有比较稳定的收益和按时还款贷款等额本息贷款的工作能力;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所给予家庭年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选用提升輔助还钱人的方法填补。 (六)可以给予中心认同的贷款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信誉度相对性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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