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市之外的地区存缴了住房个人公积金,可是想在长春市购房的员工该怎样申请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呢?需达到哪些标准呢?申请办理时必须出示什么证明文件呢? 依据《长春市住房个人公积金本人贷款管理条例》(长个人公积金管字[2014]3号)、《有关调节住房个人公积金本人住房贷款相关制度的通告》(长居金管字[2014]7号)、《有关审理本省外地贷款申请办理的通告》(长居佳字[2015]24号),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注:买房地为长春市 一、申请资格 1、申请者具备彻底民事行为的普通合伙人; 2、申请者住房个人公积金已不间断全额存缴满6个月,且申请办理时处在一切正常扣缴情况; 3、具备真正、合理合法及合理的买房合同; 4、长春市住房个人公积金本人住房贷款别的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一)选购新创建产品住房 1、借款人以及另一半的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裁决书、单身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大城市住房个人公积金管理处出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实; 4、首付收条; 5、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报备的房产买卖合同书; 6、户口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单位开具的家中有着住房状况证实。 (二)选购总量住房 1、借款人以及另一半合理的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裁决书、单身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大城市住房个人公积金管理处出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实; 4、所买住房改名前的不动产权证书正本及影印件; 5、户口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单位开具的家中有着住房状况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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